代書遺囑的無效條件

來源:法律科普站 3W
代書遺囑的無效條件
我們都知道遺囑是立囑人在死前所立下的,目的是為子女進行遺產的分配。另外,立囑人由於種種原因不能夠親自寫遺囑,往往採用代書遺囑的形式。那麼代書遺囑的無效情形有哪些呢?常見的幾種遺囑無效情形如下:
(一)遺囑人立遺囑時沒有遺囑能力;
(二)遺囑不符合法定形式;
(三)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不屬於自己財產的,遺囑的這部分內容無效。
在實際生活中,除前述三種最常見的遺囑無效的情形外,實踐中還有以下幾種遺囑無效的情形: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偽造的遺囑;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遺囑沒有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對應當保留的必要份額的處分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 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 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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