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書遺囑生效的法定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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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書遺囑生效的法定條件是什麼?

代書遺囑生效的法定條件是什麼?

第一,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由見證人代替遺囑人書寫遺囑。代書遺囑不是代書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遺囑,而是代書人按照遺囑人的意思表示,如實地記載遺囑人口述的遺囑內容,而不可對遺囑內容作出任何更改或修正。

第二,代書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其中一人可為代書人。見證人一般是遺囑人指定的,並經本人同意的公民,不能以組織的名義為遺囑見證人。民法典對見證人數量上的要求,主要是為了保障代書遺囑確實是遺囑人真實意願的表露,也為了防止日後就遺囑的效力發生糾紛。

第三,代書人、見證人和遺囑人必須在遺囑上簽名,並註明年、月、日。代書人將書寫完畢的遺囑,應交由其他見證人核實,並向遺囑人當場宣讀,經遺囑人認定無誤後,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並註明具體日期。在場見證的人為3人或更多的,都在遺囑上簽名更好,少則也得保證兩人簽名。代書人、見證人和遺囑人必須親筆簽名,不允許他人代簽。

第四,遺囑代書人應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不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上、智力不健全的人。遺囑代書人必須不是繼承人、受遺贈人,也不是與繼承人有利害關係的人。繼承人、受遺贈人因其直接參加繼承,同繼承存在着直接而重大的利害關係,如果讓他們擔任遺囑代書人,難免會弄虛作假,損害其他繼承人的利益,甚至出現篡改遺囑、歪曲遺囑本意、增加或減少遺囑內容等行為,給其他繼承人的利益造成損害。即使作為遺囑代書人的繼承人、受遺贈人本人沒有惡意,也沒有弄虛作假從中漁利,但因為其特殊的身份,必然引起其他人的猜疑,引發不必要的糾紛。因此,繼承人、受遺贈人及與其有利害關係的人不能作遺囑代書人。

二、遺囑執行人是誰

遺囑的執行,是指遺囑生效後,採取必要的行為和必要的程序,去實現遺囑所規定的各項內容。

遺囑自遺囑人死亡之日起開始執行。其過程大致是:出示遺囑向有關人員公佈遺囑內容;編制遺產清冊,並應宣佈;當事人沒有異議時,把遺產按遺囑要求進行處理。

執行遺囑,負責分配遺產的人叫遺產執行人。遺囑人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執行人負責保管遺產,並有權提起關於排除妨害繼承的訴訟以及參與有關的訴訟活動。如果遺囑人生前沒有執行人,或者所指定的執行人拒絕接受,或者執行人不稱職,則可以由全體繼承人蔘加執行,或者經利害關係人申請,由法院指定或撤銷執行人。

當遺囑人因為特殊原因無法自書遺囑時也是可以選擇代書遺囑的方式來訂立的,在訂立代書遺囑時也是需要遺囑人口述遺囑的內容,在見證人的見證下有代書人來訂立代書遺囑,代書人需要按照遺囑人的意思進行設立,代書人也是不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對遺囑內容作出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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