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繼承遺產打誰的賬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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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繼承遺產打誰的賬户?

一、未成年子女繼承遺產打誰的賬户?

1、公證書中未寫明監護人不要緊,其母親就是法定監護人。

2、遺產打進其母親賬户並無不可,但單位應出具書面證明:該未成年人繼承的錢款共計多少,轉入何人賬户。打到誰的帳户這個沒有規定,但從保護未成年人財產來説,當然另開帳户比較好。否則,也無法區分誰的財產,也無法保證其私自處理。未成年人繼承遺產並不受限制,但如果辦理相關繼承手續,可能需要監護人代理。

二、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一)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首先應當由其父母擔任,如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按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專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或者民政部門。

(二)未成年人沒有上述範圍的近親屬或近親屬喪失監護能力的,有關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可以從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近親屬、朋友中指定監護人。當近親屬對於由誰擔任監護人發生爭議時,有關單位、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並從他們中間指定監護人。

(三)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因故暫時無法行使監護權,可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託他人承擔屬。受委託擔任監護人的人為委託監護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別規定之外,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仍由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承擔,但委託監護人對此確有過錯的,應承擔連帶責任。監護抄人的職責之一就是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因此,監護人不可隨意處置被監護人的財產,不可對被監護人的財產作出不利的行為,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綜上所述,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應當由其父母擔任,或者按下列順序擔任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沒有近親屬的,居委會、村委會承擔監護責任,監護人無法行使監護權,可委託他人承擔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屬,委託監護人有過錯的,應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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