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一方不配合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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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遺產繼承一方不配合怎麼辦?

遺產繼承一方不配合怎麼辦?

可以協商處理,協商不百成可以由人民調解,也可以向法院起訴。

1、人民調解委員會調度解。人民調解委員會是羣眾性組織。在發生繼承糾紛後,如問有關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以民法典為依據,通過説服教育的方法來調解糾紛,促使當事人在自覺自願的基礎上,互相諒解,互相讓步,答達成協議。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協議達成以後,各當事人都應當自覺遵守和履行。

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繼承糾紛發生後,經協商不成時,可以不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過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不專成協議的,任何一方也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應當注意的是,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繼承糾紛不能仲裁。因此,有關當事人之間屬因繼承發生糾紛後,不能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二、《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還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在遺產繼承中,被繼承人立有遺囑將其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或者在遺囑中明確將其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應遵照該遺囑執行。

此外,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之規定,立有遺囑的遺產繼承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對於遺產繼承的相關情況,在法律上已經明確進行了規定,特別是涉及到遺產的處理上,可以按照有遺囑的依遺囑條款分割,沒有遺囑的可以按照法定繼承的順位順序來進行分割處理,如果涉及到詐騙或者違法行為的,是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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