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是否能夠繼承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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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是否能夠繼承個人財產?

一、配偶是否能夠繼承個人財產?

配偶能夠繼承死者的個人合法財產,因為其實遺產的繼承權,並沒有限制繼承人的身份,只要是依據遺囑、遺贈扶養協議或者是法定繼承,可以獲得繼承權的,那麼就可以繼承財產。

根據《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二、遺產繼承的步驟是怎樣的

我國,遺產的處理和分配大致是按如下步驟進行的:

(一)析產

析產,是指將共有財產中屬於個人的份額分割出來。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二)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

1、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的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繳納税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2、債務清償原則

(1)限定清償原則

(2)繼承人分擔債務原則

(3)執行遺贈不影響債務清償

《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規定: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

(4)遺產已被分割後,債務仍應當清償

(5)債務不得影響預留的份額

《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的遺產份額,不得因債務清償受到影響。

(三)遺產的分割原則

(1)遺產分割應當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

(2)保護其他人合法權益。

在某個特定的人死亡之後,若是留下了財產,且經過相關部門的確定,該財產是死者生前的合法收入,那麼死者的繼承人就可以依照法定的流程來繼承遺產了。配偶若是獲得了遺產的繼承權,那麼一般情形下,該遺產就會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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