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死亡財產繼承年限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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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偶死亡財產繼承年限規定是怎樣的?

配偶死亡財產繼承年限規定是怎樣的?

配偶死亡財產繼承年限是三年。《民法典》(2021.01.01生效)對遺囑糾紛的處理年限規定如下: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怎樣確定遺產繼承份額?

我國《民法典》(2021.01.01生效)對繼承份額有以下規定:

1、同一水平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2、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要予以照顧。

3、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4、對有撫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分。

5、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不列入繼承順序。

繼承人應本着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遺產問題。

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研究,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遺產繼承的有效時間,其實對應的是訴訟時效,也就是在繼承遺產的時候產生了糾紛,當事人期望通過訴訟方式處理,那麼此時就需要注意訴訟時效的限制。若是超過了規定的訴訟時效再起訴的話,則就會喪失勝訴權,這也提醒當事人需要儘快主張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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