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債務清償法律規定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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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的債務,應是被繼承人生前以個人名義欠下的債務。如:購買個人收藏的古錢、字畫、書籍或用於個人旅遊等等欠下的債務,還有被繼承人生前應當繳納的税款,也是被繼承人的一項債務,這與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或與增加家庭共有財產、償還家庭共同債務無關。即使是以被繼承人名義欠下的債務,但卻用於家庭全體成員共同生活需要。這應劃在家庭共同債務之內,應用家庭共有財產償還。

被繼承人債務清償法律規定包括什麼?

另外,繼承人為殯葬被繼承人而欠下的債務也應列入繼承人的債務之內,因為,繼承人就有義務為其殯葬,為此所欠債務,應由繼承人用其個人財產償還,以免影響被繼承人的債權人之債權受償。在清償債務時,還有一個予以重視的問題,即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法定繼承人必要的遺產份額。為其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即使在被繼承人的遺產不足以清償其所負債務的情況下,也不得取消。這是我國養老育幼原則的具體體現,也是分割遺產,清償被繼承人債務時必須遵循的準則。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 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的,由法定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超過法定繼承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以所得遺產清償。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條 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 遺產分割應當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採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 夫妻一方死亡後另一方再婚的,有權處分所繼承的財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干涉。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 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 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第一千一百六十條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於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在繼承的法律法規中,對於法定繼承以及遺贈繼承是進行了嚴格的區分的,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在遇到繼承的處理的時候,要按照法定的繼承原則來解決,此時也是我國養老育幼原則的具體體現,也是分割遺產,清償被繼承人債務時必須遵循的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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