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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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多種取得遺產的方式並存的情況下,首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如果只有遺囑繼承和受遺贈的,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清償。

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2)在多種被繼承人債務並存的情況下,應按一定順序清償。首先清償具有優先權的債權,比如工人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用遺產進行了擔保的債權等然後才能清償普通債權。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

【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時税款和債務的清償】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的,由法定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超過法定繼承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以所得遺產清償。

被繼承人的債務,應是被繼承人生前以個人名義欠下的債務。如:購買個人收藏的古錢、字畫、書籍或用於個人旅遊等等欠下的債務,還有被繼承人生前應當繳納的税款,也是被繼承人的一項債務,這與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或與增加家庭共有財產、償還家庭共同債務無關。即使是以被繼承人名義欠下的債務,但卻用於家庭全體成員共同生活需要。這應劃在家庭共同債務之內,應用家庭共有財產償還。

另外,繼承人為殯葬被繼承人而欠下的債務也應列入繼承人的債務之內,因為,繼承人就有義務為其殯葬,為此所欠債務,應由繼承人用其個人財產償還,以免影響被繼承人的債權人之債權受償。在清償債務時,還有一個予以重視的問題,即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法定繼承人必要的遺產份額。為其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即使在被繼承人的遺產不足以清償其所負債務的情況下,也不得取消。

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中,養老育幼原則的具體體現就是概括繼承,也是分割遺產,清償被繼承人債務時必須遵循的準則,我們作為繼承人的話一定要及時的注意,尤其是遺產的範圍的界定,此時我國的被繼承人的債務,應是被繼承人生前以個人名義欠下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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