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再婚遺產分配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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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再婚遺產分配是怎麼規定的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婚姻法》同時廢止。

有很多的再婚家庭當中都存在着親生子女和非親生子女這種特殊狀況,所以尤其是再婚家庭當中的遺產分配問題最容易引發相關的爭議了,因為家庭成員之間的關係比較複雜,可是對於遺產分配的這個問題沒有必要進行無謂的爭吵。遇到這種事情還是應該仔細瞭解一下,再婚遺產分配是怎麼規定的?

一、再婚遺產分配是怎麼規定的?

按照遺囑繼承或法定繼承。再婚夫妻,一方的遺產房(或共同房產的一半),有遺囑的遵循遺囑;沒有遺囑的由配偶、子女、父母繼承。子女,包括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民法典》規定如下: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二、再婚遺產繼承關於財產的分配

婚前財產,即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財產。我國關於婚前財產的界定,是以結婚登記的具體時間作為時間界點劃分的,而不是以同居的時間或辦理酒席的時間作為婚前財產劃分的時間點。我們一般可以認為,只要夫妻一方所有財產的取得時間是在結婚之前,或雖在結婚之後取得,但結婚前已明確可以取得的,應當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

結婚之前已實際取得的財產,如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勞動報酬、投資經營所得受益、接受他人贈與或繼承所得的財產等,只要是在夫妻雙方辦理結婚登記之前取得的,應當認定為婚前財產。

結婚之前雖未實際獲得財產,但結婚之前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如夫妻一方在婚前已經明確可以繼承的財產,而在結婚之後才分割取得上述遺產份額,此時夫妻一方繼承的財產亦應當認定為婚前財產。

可是在很多老一輩人的傳統觀念當中,還是非常注重親情和家庭觀念的,認為自己在去世以後,子女們可以互相協商來處理好留下的遺產,可實際上如果沒有遺囑的話,子女們因為遺產分配而鬧上法庭的比比皆是,按照《民法典》當中的相關規定,再婚家庭按照夫妻,子女等這些順序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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