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探視權不看孩子犯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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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探視權不看孩子犯法嗎?

父母和子女之間得到關係並不是婚姻關係的附屬。行使探望權是作為孩子父母的權利,倘若其中一方有探視權不看孩子只能遭受人們在道德上對他的譴責,但在法律上不需要付出代價。當然,如果原先協定撫育孩子的,由於自身的特殊原因無法繼續撫育孩子,則可以請求變更撫養權。

一、什麼是探視權?

探視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親權的一種,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於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繫、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父母的探望權】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二、探視權的內容

(一)探視權的主體

這是指已離婚的父或母與其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予以配合。

(二)探視權的行使

這是享有探視權的主體執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離婚判決或雙方生效協議的實質性內容。

(三)探視權的中止

探視權是在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前提下行使的,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認為行使探視權的一方在行探視權時有損於或者不利於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視權的申請,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事實存在,可中止其探視權,待不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情形消失後,可通知雙方恢復探視權。

(四)探視權的恢復

恢復探視權,是中止的情形消失後,由人民法院通知雙方,繼續恢復執行生效的離婚判決的行為。

三、父母不行使探視權犯法嗎?

關於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所以,如果孩子的父親在離婚後拒不履行對孩子給付撫育費等義務,另一方可以通過法院來強制對方履行義務。但是探望權則不同,這只是父母一方的權利而非義務,如果一方在離婚後再也不去看自己的孩子,雖然在道德上會受到眾人的譴責,但並不違反法律。

而如果孩子的母親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可以要求撫養權變更。具體的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設立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支持。”

四、能否委託父母代為行使探視權?

探視權,是指父母離婚後,非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與其未成年子女進行會面、探視、看望、通信或其他交往的權利。這一權利是居於一定特定身份關係而產生的法定權利,屬於身份權中的親權,具有身份性、專屬性和不可拋棄性,該權利只能由未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行使,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探視權的設定,既是對沒有撫養權一方的權利保護,也是督促其多關心孩子,多與孩子見面交流,背後為了保護家庭破碎的小孩的心理的目的性更大。本站小編提醒,擁有探視權的父母一方,應該積極主動行使探視權,擁有撫養權的一方不得阻礙其行使探視權。同時,探視權必須親自行使,不得委託他人。

夫妻二人因種種原因離婚,二人夫妻關係破裂,但這並不會影響孩子和他(她)的關係。作為父母,撫養、探望子女的權利是任何人都不可以剝奪掉的。因此探視權只能由本人行使,其他人不得代替父母行使。而有探視權不看孩子,雖然從道德角度很不仁義,但是法律卻無法制裁,當然這只是建立在對孩子身心健康不產生較大影響的基礎之上。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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