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父親不探視孩子是違法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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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後父親不探視孩子是違法的嗎?

離婚後父親不探視孩子是違法的嗎?

不是,我國法律目前只能對阻撓探望的撫養權人進行強制執行,而不能對非撫養權人,即怠於履行探望行為的父親或母親進行強制執行。

離婚後,夫妻雙方經過協商或者是由法院判決後,一方享有對孩子的撫養權,另外一方則享有探視權。探視權是不撫養子女一方享有的法律規定的權利,撫養方不得以任何藉口強行阻止另外一方探視。

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於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繫、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探望權從法理上看,是基於親權的一種派生權利,只要身份關係存在,探望權就應該是非直接撫養一方的權利。

如果判決書、調解書或離婚協議規定了孩子的探視權,但在實際的履行中,一方或其父母以各種理由拒不讓另一方行使探望權,享有探望權的一方可通過所在地的居委會溝通協商,協商未果的話,可在收集相關證據的前提下,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權之訴。

目但注意的是,法院強制執行一般只會採取排除妨礙措施,而不會對孩子的人身採取強制措施。

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也就是説,目前只能對阻撓探望的撫養權人進行強制執行,而不能對非撫養權人,即怠於履行探望行為的父親或母親進行強制執行。然而,不管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還是《民法典》都有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不管父母雙方是否離婚,都應當承擔起撫養和教育的義務。而探望是否應當作為離異子女教育方式的一種,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有待進一步討論和完善。

二、離婚後如何行使探視權

子女探望權行使是指離婚後,間接扶養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對探望的方式、時間安排一般由父母在離婚時協議。為子女的健康成長,雙方在離婚時應對子女的探望問題進行協商,對探望方法、時間進行具體、細緻的安排。

法律規定,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間接扶養方在行使探望權時,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如果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協助探望的義務,或者是採取各種手段,阻礙另一方實現探望權,那麼有探望權的一方可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實現自己的探望權。

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的判決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對有協助義務的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

離婚時雙方對子女探望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一併判決。一般在不影響子女的學習、嚴重改變子女生活規律的前提下,確定一段時間內,間接扶養方可與子女單獨交流。父母雙方都應該以讓孩子健康成長為首位,進行協調和溝通,讓沒有撫養權的一方可以多探望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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