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孩子的外祖母有探視權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7W

離婚後孩子的外祖母有探視權嗎?

家庭中一旦組建並有了孩子就不僅僅將父母之間的血緣聯繫在一起,孩子的祖父母們也都因此產生了不能分割的關係,但是家庭離婚之後孩子可能就只能歸一人所撫養而因此斷了這種聯繫,作為孩子的直接親屬自然會產生感情而需要平時的探視。那麼,離婚後孩子的外祖母有探視權嗎?

離婚後孩子的外祖母有探視權嗎?

沒有直接的探視權。探視權指定期或不定期探望子女的一種權利。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八十六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按照《民法典》規定,“父或母對子女的探視權”是基於父母子女關係這種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權利,只能由父母本人實施,其他人不享有此權利,也不能代替行使。

故,根據現行法律規定,探望權是子女父母雙方享有的法定權利,不及於孩子的祖父母等近親屬,爺爺奶奶沒有直接的探視權。根據法律規定,夫妻離婚後,只有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才有探望子女的法定權利。爺爺奶奶探望孫子是人之常情,但需在直接撫養孩子的法定監護人允許下進行,如果在不允許的情況下堅持探望孩子則侵犯了監護人的監護權。

這涉及人情方面的問題,屬於道德倫理調整的範疇,相關部門在以後的司法實踐中應給予完善,可判決離婚前與孩子長時間生活居住,並承擔過撫養義務的近親屬有部分探望權。

儘管《民法典》確實沒有規定其他的近親屬享有探望權,可是,在民法的其他部門,不存在權利法定的問題,就是説,在債權法、人格權法、身份權法中,法律規定的權利是權利,法律沒有規定的權利,只要是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則的,合乎情理的,符合人性的,符合民事習慣的,都可以認定為是權利,都可以尋求法律的保護。

在現實中,説法律沒有規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探望權,就認為祖父母、外祖父母就沒有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探望權,不符合人性和情理,違背民事習慣。

離婚後孩子的外祖母有探視權嗎?綜上所述,在法律上來説並沒有任何關於外祖母探視權利的規定而只是賦予了父母這樣的權利,但是儘管法律沒有保障也不能阻止親人之間的正常聯繫,而從道德上來看也不應該因為離婚就限制了其關照孩子的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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