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關於監護人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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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則關於監護人規定是什麼?

我國法律對於社會的各個內容都有相應的規定和要求,監護人的規定內容也不例外,作為未成年的監護人,民法通則關於監護人規定是什麼?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在民法總則中尋找答案。希望以上內容能夠讓成為監護人的人儘可能的餞行自己的義務和責任。

《民法通則》的規定,監護人的職責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益。即監護人應當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日常生活,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益不受侵犯,對未成年的被監護人進行管教。

(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對被監護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妥善保管,對被監護人的合法收入依法加以保護。非為被監護人的利益,監護人不得利用或處分其財產。

(三)代理被監護人蔘加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監護人是被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監護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當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監護人有權代理被監護人提起緝單光竿叱放癸蝨含僵民事訴訟。當被監護人造成他人損害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的監護權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犯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需要監護。見:《民法通則》第十七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根據以上內容的説明,我們具體認識了民法通則關於監護人規定是什麼?監護人作為當事人的管理者,理所應當在擁有權利的同時貫徹相應義務的執行,這樣不僅有利於當事人的成長,也有利於監護人自己能力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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