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關於監護人指定都有什麼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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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則關於監護人指定都有什麼內容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通則》將被廢止。

《民法典》關於監護人指定都有什麼內容

1、指定監護

指定監護,是指有法定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時,由監護權力機關指定的監護。從《民法典》的規定 看,指定監護實際上是法定監護的延伸,仍屬法定監護範疇。指定監護只是在法定監護人有爭議時才產生。所謂爭議,在未成年人是其父母以外的監護人範圍內的人爭搶擔任監護人或互相推諉都不願意擔任監護人;在成年精神病人則是監護範圍內的任何人之間的爭議,爭議項如同前述。

2、指定原則

有關組織為沒有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其近親屬中指定監護人雖然不受順序的限制,但都必須遵守一條原則——對被監護人有利,亦即應充分考慮將被指定的監護人的監護能力。認為監護人的監護能力,應當根據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經濟條件以及與被監護人在生活上的聯繫狀況等因素確定。這一原則也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指定監護人時必須遵循的。

3、指定程序

按照《民法總則》規定,其第三十一條至三十三條,有關組織即依法進入了為沒有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指定監護人的階段,既可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行使指定監護人的權力,又有義務根據所瞭解掌握的情況主動為當事人所涉及的沒有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指定監護人,直至依法作出指定的決定並通知被指定人。

4、指定形式

有關組織指定監護人既可以書面形式通知,又可以口頭指定。

指定監護,口頭形式通知被指定人,而無須同時通知其他當事人或其它有關組織。

《民法典》規定的指定監護的權力機關,是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指定監護可以用口頭方式,也可以用書面方式,只要指定監護的通知送到被指定人,指定即成立。被指定人不服指定的,可在接到指定通知次日起30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裁決。指定監護被指定人未提起訴訟時,自收到通知後滿30天后生效;在提起訴訟時,自法院裁決之日起生效。

5、指定機構

依照《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規定,指定監護人的機構是未成年人的父或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是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如果被監護人是未成年人的精神病人,應按照關於未成年人的規定辦理。但這僅對未發生訴訟的情況而言,如果是在訴訟過程中,則指定監護人的機構就只能是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了。

孤兒與指定監護人 在非訴訟的指定監護人的過程中,作為指定機構的所在單位、所在居委會和所在村委會(以下統稱有關組織)處於一種特定的法律地位。這就是不僅在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情況下,有權也有義務為被監護人指定監護人,而且當某種情況出現時,還必須擔任某個被監護人的監護人。這些都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故本文稱之為法定義務、法定監護人。

對於《民法典》關於監護人指定的內容問題我們國家做出的規定是很多的,對於這個方面需要我們注意的地方其實是有很多的。監護人的指定對於被監護人來説是一個好事,是可以自己來選擇自己的監護人,有的時候可能規定的監護人不喜歡這樣是可以申請更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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