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可以不出撫養費的情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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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可以不出撫養費的情況有哪些?

夫妻離婚的原因涉及到很多主觀的因素而不能一概而論就認定必然會有一方過錯,尤其是在順利離婚之後開始討論撫養費的問題時不僅會出現給多少撫養費,甚至還有情況是存在究竟給不給撫養費的問題,那麼,離婚可以不出撫養費的情況有哪些?

一、離婚可以不出撫養費的情況有哪些?

離婚之後只要有孩子的一般都是需要支付撫養費的,但是也不排除有些特殊情況可以不出撫養費。

給付方因違法犯罪被收監改造或被勞動教養,失去了經濟能力,無力給付的。但恢復人身自由後,有了經濟來源,則仍應按原協議或判決給付。

直接撫養子女方再婚,繼父或繼母願意承擔子女撫養費的一部或全部。在這種情況下,負有給付義務的一方所承擔的撫養費數額可以相對減少。但繼父或繼母不願撫養的,生父或生母的給付數額不能減少。

撫養子女是父母的義務,除非給付方沒有經濟來源或者因犯罪被關押,失去了經濟能力,可以不用給撫養費,否則都是必須給付子女撫養費的。

二、相關知識: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八十五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學歷教育的教育費應當負擔,但是因為上收費較貴的私立學校,貴族學校所多支付的擇校費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夠而產生的贊助費,不應當屬於撫養費。

子女就讀未經父母雙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不支付該筆費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

撫養費以必要為限,子女購買電腦手機等、外出旅遊的費用、購買商業保險的費用等,該些費用的支出沒有法律依據,父母可以拒絕支付。

子女大病及絕症的醫療費,以社會醫療保險能報銷的為限,如子女因患有腎功能衰竭需要換腎的費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費用等都不屬於撫養費之列,父母只有道義上承擔該費用的責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擔該費用的義務。

只要本來需要支付撫養費的一方存在上述的情況就可以暫時不支付撫養費,但是必須在上述情況消失之後主動承擔起相應的責任,一般情況下撫養費也必須建立在支付方有必要的能力基礎上才能夠顯示出法律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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