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子女撫養的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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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民法典子女撫養的規定是怎樣的?

民法典子女撫養的規定是怎樣的?

《民法典》第1084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民法典》第1085條規定:“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民法典》第1084條和第1085條是對離婚後子女的基本權益保護的相關規定,力求在婚姻關係解除時最大限度地保護未成年人利益。

二、離婚後父母子女之間的關係

夫妻關係是夫妻雙方按照法律規定形成的婚姻關係,可以因為其符合法律規定而產生,也可以因為雙方的法律行為而解除。但是父母子女之間的關係是基於子女出生的事實而形成的自然血親關係,一旦形成,就無法解除。父母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無論子女隨哪一方生活,其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依然存在。

對繼父母與未成年繼子女之間的撫養關係而言,婚姻關係解除時,繼父(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繼子女的,繼子女與繼父或繼母的撫養關係自然解除。願意繼續撫養的,人民法院可以同意。對繼父母與成年繼子女之間的身份關係和權利義務關係不因離婚自然解除。繼父母或繼子女一方或雙方提出解除繼父母子女關係並符合法律規定時方可解除。

對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身份關係及權利義務關係不因養父母離婚而解除。養父母離婚後,養子女無論由養父或養母撫養,仍是養父母雙方的養子女。特殊情況下,如養父母離婚時需要依法變更或解除養父母子女關係的,也應當堅持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

我們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在審理孩子的撫養權的案件時,會根據孩子的年齡、父母的基本情形等來確定孩子的撫養權的歸屬,若在離婚後,需要變更撫養權的,也需要參照該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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