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況下殘疾人離婚孩子判給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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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況下殘疾人離婚孩子判給誰

當今社會雖然經濟不斷髮展,但是很多人的家庭也因此受到了影響,好多人因為家庭經濟的原因而離婚,當然也不排除那些確實感情上存在問題的,不過就現實而言中國的離婚率確實有了名校的提高。那麼對於殘疾人而言,因為自身身體受限制的原因,殘疾人離婚孩子判給誰成了一個問題,至於具體是怎樣的呢,下面還請看看小編的看法。

殘疾人離婚孩子判給誰

一、總的原則

(一)兩週歲以下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二)其他

1、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2、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3、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4、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5、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

綜上所述,殘疾人離婚孩子判給誰其實是要根據離婚雙方經濟承受能力的具體情況而言的,當然了,對於自身是殘疾人的這一方可能相對而言較難取得孩子的撫養權,除非能夠有證據證明自己有撫養這個孩子的能力,否則原則上還是判給能夠承受、負擔得起的那一方。不過也要根據孩子的年齡大小在做實際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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