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孩子探視權的特徵是什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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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孩子探視權的特徵是什麼樣的?

在夫妻感情不和的時候,離婚便是最好的出路,當然對於父母來説離婚之後便是各自生活,但是對於有孩子的家庭離婚的話,對於孩子的撫養權、探視權等權利的行使的話,又存在了不少的爭議,當然對於探視權來説有不少的特點,下面就給大家簡單的介紹一下離婚協議書孩子探視權的特徵是什麼樣的?

《婚姻法》規定,離婚後不帶孩子的一方有探視孩子的權利,帶孩子一方及其家人不得阻撓。在離婚協議中,探視權往往不被當事人所重視,只是在離婚協議中簡單寫上孩子歸某方撫養,對於探視的時間、地點、方式有明確約定的不多,導致離婚後一旦產生爭議,還要再次通過法院確認,增加了當事人的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因此,必須十分重視離婚協議中關於子女探視權的相關規定。

(1)探望權的權利主體為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而探望權的義務主體為離婚後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

中國《婚姻法》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為另一方提供便利,積極協助,不得阻礙對方行使權利。

(2)探望權是離婚後父親或母親對子女的一項法定權利。

將探望權作為一項權利在法律上加以規定,是因為這不僅是親屬法上的權利,更是一種基本人權,父母子女之間基於血統關係而形成的情感,不會因為父母離婚而變化。離婚後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過探望子女,與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暫生活等多種形式行使探望權,從而達到繼續教育子女的目的,對子女的價值觀的形成起到積極作用。探望權不應是“權利的最小化”,它不僅是權利,還必然成為“權利之外的東西”。

(3)探望權產生的時間是離婚後。

離婚前,父母存在着有效的婚姻關係,與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形式探望權的問題還不存在。離婚後,由於父親或母親一方不能與孩子共同生活,因此產生了行使探望權的必要。

(4)探望權的行使必須有利於孩子的身心健康。

中國《婚姻法》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探望權實際是一種義務性的權利,它的行使應使子女完整地享受父母之愛,使孩子得到積極向上健康的教育。如果行使探望權損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權的行使。

這個權利是因為父母、子女之間基於血緣關係從而形成的一種權利,當然這個權利的行使還是有一定的限制的,比如説如果父母的探視不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的話,那麼是會被中止探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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