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可以改判孩子的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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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可以改判孩子的撫養權?

很多離婚後的夫妻儘管已經知道了法院對孩子的撫養權有了法定的判決而始終不放心孩子在對方的照顧是否能夠很好的成長,所以就會想要抓住機會就把撫養權重新奪回,但是判決竟然已經下來了就必須存在撫養權的一方確實存在不能履行義務或者不稱職的情況才可以改判的。下面來看看具體的內容。

一、什麼情況下可以改判孩子的撫養權?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10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此外,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

5、對2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6、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7、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10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綜上所述,夫妻不管是哪一方都可能在爭取孩子的訴訟中失敗卻仍然不氣餒地想要從對方手中繼續將孩子奪回到自己的身邊,又無奈判決的有效性使其不能輕易地做出違法過分的行為,所以就需要等待對方出現上述可以改判的情形時及時向法院要求撫養權的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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