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什麼是法定撫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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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什麼是法定撫養人?

一、法律規定什麼是法定撫養人?

(一)無法定扶養義務人,或者雖有法定扶養義務人,但是扶養義務人無扶養能力的;

(二)無勞動能力的;

(三)無生活來源的。法定扶養義務人,是指依照民法典規定負有扶養、撫養和贍養義務的人。

二、被撫養人生活費的範圍

(1)被撫養人的範圍界定時,要注意被撫養人是與直接受害人有法定撫養關係的人,主要包括:父母、子女;夫、妻;有撫養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撫養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概括起來即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其中已滿16週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來源的除外)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由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人。比較特殊的是未出生的胎兒,為避免胎兒出生後再次起訴可能有找不到加害人的風險,通常法院可以判決賠償義務人將胎兒的撫養費提存到法院,如果胎兒出生為活體的,法院將該筆撫養費交給胎兒的母親保管;如果胎兒出生不是活體,則由法院將該筆撫養費返還給賠償義務人。

(2)對喪失勞動能力的被撫養人予以正確認定勞動能力,應限於因受年齡或身體、精神的限制而無法從事必要的生產經營活動,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人,是指16歲以下或由醫院證明長期生病和殘者等無經濟來源的人,且必須是死者生前的撫養人。對雖然無勞動能力,但有其經濟來源的人,也不應賠償死者生前被撫養人生活費。此外,在受害人死亡或喪失勞動能力前不需要其實際撫養,而在受害人受害後喪失了生活來源或在受害人受害後出生的子女,也應支付必要的生活費。

(3)通常來説,需要受害人撫養的被撫養人不只有受害人這一個撫養人,所以受害人往往只需要負擔被撫養人一部分生活費,因此,加害人也只需要賠付死者應當承擔的那部分撫養費。但受害人是唯一撫養人的,侵害人應當承擔被撫養人的全部生活費。但另一方面,受害人作為撫養人往往有超過一個的被撫養人,所以在被撫養人有數人時,為了避免加害人的負擔過重,加害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4)在事故發生後至賠償前被撫養人死亡的,不應賠償被撫養人的生活費,但應對這段期間的生活費給予適當的補償。

(5)賠償被撫養人生活費的事故殘疾者是指傷殘等級為1-5級殘疾者,6級-10級的殘疾者不賠償被撫養人生活費。

(6)關於賠償標準,一般按照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經常居住在城鎮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死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覆函》,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和被撫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應當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結合數害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等因素,確定適用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的標準。因此,如果是在城鎮生活多年的農村居民,且在城鎮有收入的,被撫養人生活費應當使用其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予以計算。另外,採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如果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被撫養人生活費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隨着公民對婚姻的改觀,會有夫妻會因為一些瑣事就選擇辦理離婚手續,那麼在離婚時不僅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同時也需要對子女的撫養權進行分配,如果雙方不能協商決定也是可以通過法院進行審理,法院也會根據被扶養人的年齡以及父母雙方的實際情況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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