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規定二胎撫養費還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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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規定二胎撫養費還要嗎

一、婚姻法規定二胎撫養費還要嗎?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關於撫養費的問題:不直接撫養一方的給付標準,有固定收入的應為月總收入的20%--30%;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一般不超過月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數額可按照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當然,如果有特殊情況,給付的比例可以適當調整。如果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則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二、二胎放開後現在還要社會撫養費嗎?

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還是要繳納的。徵收對象應當是不符合我國生育政策超計劃生育子女的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社會撫養費第18條的規定,我國的生育政策是國家規定基本原則,具體條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因此,這裏的超計劃生育子女的人,就是指違反了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生育法規規定條件超生子女的人。

對於夫妻在離婚前違反計生相關法律規定,需要依法繳交社會撫養費的情形,即使是離婚,夫妻任何一方也有義務繳交社會撫養費。另外,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的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徵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社會撫養費徵收程序是怎樣的?

1、立案:

計生部門工作人員通過信訪舉報、工作排查等渠道發現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生育行為,經審查後應予立案調查。

2、調查:

徵收單位對違法生育行為要進行客觀、公正的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包括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向被調查對象出示政府統一制發的《行政執法證》。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不得阻撓。詢問應當製作筆錄,並由被調查人簽字或蓋章(按手印)。

3、告知權利:

調查終結,徵收單位在作出徵收決定前,應以書面形式向當事人告知作出徵收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當事人放棄陳述、申辯權利的除外)。徵收單位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徵收機關應當採納。

4、作出決定:

調查終結後,徵收單位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對確屬違法生育的,按照《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和《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的標準依法作出徵收決定。

事實上,哪怕夫妻就是生了三個孩子或者更多,只要離婚必然就會產生撫養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也是需要夫妻兩個人共同來承擔孩子整個成長生活當中所需要的費用的。離婚以後這種撫養模式在孩子未成年之前不會發生變動。如果題中諮詢的是二胎的社會撫養費的話,按照當地的政策,只要屬於超生就需要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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