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胎政策前生的二胎社會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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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胎政策前生的二胎社會撫養費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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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胎政策後社會撫養費能否退回


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已徵收社會撫養費的不予退回。

對於社會關注的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後社會撫養費的去留問題,落實“全面兩孩”政策的前提就是繼續堅持計劃生育的國策,而繼續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就要繼續實行社會撫養費的徵收。

2016年1月1日之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已經依法處理完成的,應當維持處理的決定;尚未處理或處理不到位的,由各省市自治區結合實際依法依規、妥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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