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撫養費是罰款麼 - 性質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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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撫養費是罰款麼,性質是什麼?

我們不難在新聞上看見中國的人口增長迅速,但是實際的利用資源有限,國家為了減少社會壓力對於普遍超生現象作出一些規定,為了控制人口對於養育多個子女的家庭需要繳納一定的社會撫養費,那麼社會撫養費是罰款麼,我們今天就來看一下性質是什麼。

一、社會撫養費是罰款麼,性質是什麼?

社會撫養費屬於行政性收費,具有補償性和強制性的特點。

社會撫養費,是指為調節自然資源的利用和保護環境,適當補償政府的社會事業公共投入的經費,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徵收的費用。2002年8月2日,國務院經國務院令第357號公佈了《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對徵收社會撫養費問題作出了規定。

二、徵收規定

1、對象

徵收對象應當是不符合我國生育政策超計劃生育子女的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18條的規定,我國的生育政策是國家規定基本原則,具體條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因此,這裏的超計劃生育子女的人,就是指違反了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生育法規規定條件超生子女的人。需要指出的是,在該法出台之前,一些省、市在工作實踐中除了對超計劃生育的公民徵收社會撫養費外,對於符合規定條件經批准生育二胎的公民也徵收一定的費用,叫做“社會補償費”,徵收數額少於違法生育的公民,一般為300元至800元不等。該法出台以後,徵收對象應當是不符合我國生育政策超計劃生育子女的公民,因此,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二胎的公民不應再徵收社會撫養費。

2、數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考慮到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被徵收公民的收

入差異,沒有明確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徵收數額,而是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2002年8月2日,國務院根據該法的授權出台了《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對社會撫養費徵收問題作出了進一步具體的規定,但是對於社會撫養費徵收的標準也只是作出了一個原則規定,仍然沒有作出十分具體的規定。

《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第3條第2款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標準,分別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計徵的參考基本標準,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確定徵收數額。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徵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3、性質

不是一種行政處罰,而是一項行政性收費。

通過上文對社會撫養費性質的描述,我們可以知道社會撫養費只是一種行政性的收費,並不是罰款,如果有拒絕繳納該費用的也會由法院強制執行的後果,這也是會了國家社會長久發展的一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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