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撫養費和超生罰款是同一個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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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撫養費和超生罰款是同一個意思嗎?

社會撫養費和超生罰款是同一個意思嗎?

是同一個意思;

社會撫養費,是指為調節自然資源的利用和保護環境,適當補償政府的公共社會事業投入的經費,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徵收的費用,具有補償性和強制性的特點。

社會撫養費的徵收對象,是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定在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生育子女的公民的一種徵收行為。徵收社會撫養費屬於行政徵收,不是行政處罰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 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足額繳納應當繳納的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徵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

各省市(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均對社會撫養費的徵收作出具體的規定。你可在網上自行查閲。

規範過程

2002年國務院頒佈的第357號令《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明確對計劃外生育子女的公民,徵收社會撫養費;授權省級政府確定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標準;將直接徵收社會撫養費的權力下放至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

2013年7月11日,浙江一律師向全國31個省級計生委、財政廳申請,要求公開2012年度社會撫養費收支及審計情況,社會撫養費問題引發廣泛關注。

2014年1月7日,國家衞計委發言人毛羣安在國新辦發佈會上表示,國家衞計委正在啟動對社會撫養費管理辦法的修訂,將對社會撫養費徵收過程中存在的一些問題進行規範。

2014年11月20日,國家衞生計生委公佈《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條例(送審稿)》(以下簡稱《條例》),並通過國務院法制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新規定首次提出不符合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户籍地人年均可支配收入,對雙方當事人分別徵收計徵標準3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這意味着此前由各地執行的數倍不等的徵罰標準,將統一設上限。

綜合上面所説的,超生罰款是以前的説話,而現在的書面語就是社會撫養費,因此對於違反計劃生育的夫妻是必須要進行繳納社會社養費的,社會撫養費的標準一般都是要據當地的政策來進行計算,而對於拒絕繳納的夫妻,那麼對於孩子上户口的問題就會非常的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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