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監護人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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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監護人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孩子是未成年人,家長在平時要看管好小孩,盡到監護的義務。現實生活中,有些家長不負責,沒有對孩子監護,這樣的話,其它人可以要求變更。那麼,變更監護人的法律規定是什麼?民法通則有具體規定,對於不符合監護資格的,法院可以進行變更,下面我們詳細瞭解下有關知識。

一、變更監護人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三十一條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於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二、監護是權利還是義務?

監護義務説。此種觀點認為監護並未賦予監護人任何利益,而只課以沉重的負擔,因此就事理之性質而言,監護是法律課加給監護人的片面義務。有的學者認為,監護人的職責就是監護人的各種義務與責任。這些義務與責任歸結起來就是監護人對上負有基於保障社會安定的需要而承擔的義務,對下基於保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需要而承擔義務,因此,監護的性質歸根結底只能落到義務上。還有的學者認為,為了更好的保護被監護人的利益,法律對於監護人義務的規定必然多於權利的規定,在相當程度上甚至只有義務的規定而無實質性的權利規定。所以,監護應當是一種義務而不是權利。

監護的內容在於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和財產,而不是對人的支配的權利。中國民法設立監護制度純粹是為保護被監護人的利益,決不允許監護人借監護人以謀取自身利益,所以,監護是一種社會公益性質的公職。

綜上所述,監護包括法定監護、委託監護及指定監護等。根據變更監護人的法律規定,孩子的其它親屬人為父母不具備監護資格的,可以向法院提出變更,法院會對情況進行調查,根據掌握的事實作出裁決。孩子所在地的居委會、村委會等都可以成為指定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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