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和參保人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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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和參保人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在現代社會當中,大家對於監護與被監護實際上並不是特別的陌生,因為對於未成年子女來説,監護的職責是屬於父母的,當然,如果涉及到一個離婚的問題,監護職責也不會進行轉移,只會涉及到撫養權的確定,很多人對此都想要清楚的瞭解一下監護人和參保人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監護人和參保人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1、基本簡介

監護人是指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一般來説,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都應設置監護人。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監護人有以下三種情況: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和朋友。這些人雖然與近親屬不同,沒有必須擔任監護人的法律上的義務,但是,有些是自願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則由社會和國家負責,由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2、分類

對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包括未成年人和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進行監護的人。一些國家的法律規定,監護人分為3種:

①由後死亡的父或母於遺囑中指定者,稱指定監護人。

②由法律規定的一定範圍的親屬依一定順序充任者,稱法定監護人。

③由監護機關或法院選定者,稱選定監護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擔任監護人;與未成年人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有關單位同意後,也可以擔任監護人。

對於沒有上述監護人的未成年人,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被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其監護人應由下列人員擔任:

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親屬。⑤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有關單位同意的。沒有上述監護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近親屬、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可由有關行政機關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3、三項職責

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它合法權益;

作為被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各項法律活動;

教育被監護人

二、被監護人

1、基本簡介

被監護人是指中國法律規定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在侵權訴訟中,被監護人侵權訴訟是其中較為特殊的一類,其特殊之處在於不法加害行為的主體雖是被監護人,但其侵權行為的賠償責任卻一般由監護人承擔。在這類侵權訴訟中,監護人的訴訟地位如何界定。中國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對此沒有明確規定,在實踐中也存在爭議。一種觀點認為,應將監護人與被監護人一起列為侵權訴訟的被告;另一種觀點認為,僅列不法加害行為的實施者即被監護人為被告,而監護人則以被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參加訴訟。從訴訟結果來看,以上的兩種觀點在判決結果上似乎區別不大,因為一旦法院認定侵權事實成立,都會判令由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然而,這樣的“殊途同歸”並不能掩蓋這兩種觀點之間的矛盾。

2、法律規定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侵害他人民事權利的,其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因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沒有責任能力,法律將他們的侵權責任轉移到其監護人身上,使得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侵權案件的侵權主體與責任主體相分離。本來,誰侵權誰承擔責任,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一般不能進行獨立的勞動創造,自有財產很少,甚至是空白,不具有承擔責任的能力,由其承擔責任,只能是一種理想。所以,法律規定了監護人的替代責任制度,即監護人代替被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在這裏首先給大家介紹的是我們國家的監護人和被監護人的一些基本的概念,其次就是關於我們國家的監護人,他是為兩種人設置的,第一個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第二個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以及監護人需要履行的三項職責,包括教育被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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