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後可否變更其子女撫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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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變更,可以協商解決,可以另行起訴。
子女撫養權的歸屬,是以有利於保護子女的利益為原則的,如果出現了不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情形,就應變更子女的撫養關係。所以,離婚後,子女撫養關係可以變更,但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且通過向法院起訴的方式進行變更。
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該方發現並由證據支持,與子女共同生活的對方,其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該方發現並由證據支持,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該方發現並由證據支持,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5.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16.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17.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