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 - 能否對子女撫養權提出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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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 能否對子女撫養權提出變更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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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子女撫養權能否變更


離婚時法院將子女判給對方,後來狀況發生變化,想自己撫養子女,這在法律上稱為撫養權的變更。

撫養權變更的方式有兩種:協議和起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規定: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因此只要父母雙方都同意變更子女撫養關係,對撫養費如何支付也達成了一致,沒有矛盾和糾紛,就可以了。

如果父母有一方不同意變更就須通過起訴的途徑解決。上述《具體意見》第15條規定: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該《具體意見》的16條還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 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 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 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 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從信中可知你女兒今年有11歲了,她願意跟你一起生活,你現在又有撫養能力,因此你不僅可以要求變更撫養關係,而且法院根據上述第16條第3項規定也會判決支持你的。

要是家裏只有一個孩子,可能會出現離婚夫妻爭奪孩子撫養權的情況,而要是有兩個孩子的話,則一般在離婚的時候就是一方獲得其中一個的撫養權,而對於另一個孩子也不用再支付撫養費了。不過也有人在離婚的時候,想要獲得兩個孩子的撫養權,這可能就比較麻煩,但也不是説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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