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涉外撫養指的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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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涉外撫養指的是什麼

一般涉外撫養指的是什麼

涉外扶養,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扶養,亦即在扶養人和被扶養人中至少有一方為外國人的扶養關係。扶養是指根據身份關係,在特定的親屬間,一方對另一方給予生活上的扶助。扶養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扶養包括撫養(即尊親屬對卑親屬的扶養)、贍養(即卑親屬對尊親屬的扶養)和狹義上的扶養(即配偶之間的扶養)。而涉外撫養,也就是撫養人和被扶養人當中有一方為外國人。

在扶養關係中,提供扶養的人稱為扶養義務人或扶養人,接受扶養的人稱為扶養權利人或被扶養人。根據《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29條規定:“扶養,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主要財產所在地法律中有利於保護被扶養人權益的法律。”此條強調對扶養權利人權利的優先保障。適用最有利於扶養權利人法是用利益因素分析的方法來適用法律的,無論選擇適用哪一個國家的法律,只要該法律有利於扶養權利人獲得最大的權益,則適用之,反之則不予適用,但前提是該國法院具有管轄權,且不與本國的衝突法規範以及所加入的國際條約相沖突”

二、離婚撫養費標準是多少?

離婚孩子撫養費標準為如果不具有撫養權的一方有固定收入的,則需要按照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三十支付撫養費。

以下是對撫養費比例的具體解釋: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判決,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

(2)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涉外撫養指的是撫養或者被撫養一方為外國人。在涉外扶養當中,會選擇有利於扶養權利人的法律規定。在我國法律規定中,一般不具備撫養權一方需要向另一方支付月總收入百分之二十到三十的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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