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離婚撫養權起訴怎麼確定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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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離婚撫養權起訴怎麼確定撫養權

涉外離婚中同樣也是可能涉及到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問題的,此時父母要是協商不能一致的話,就只能通過法院判決。那麼法院該怎麼來確定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呢?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解答。

一、涉外子女撫養問題怎麼處理

1、撫養權:涉外離婚子女的撫養問題。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我國和國外法律規定差異較大,一般來説未成年子女在國外的,一般由國外一方撫養,如果相反在國內的也是一般由在國內和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撫養。

2、撫養費: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3、探視權: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三、涉外離婚子女撫養權歸誰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頒發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規定:“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如果母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情況判決。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見第3條和第4條的規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於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另外,其第6條還規定,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從以上的內容中我們知道,在處理涉外離婚子女撫養權的時候,也是需要以子女的利益為出發點,瞭解父母雙方的情況,看看哪方的撫養更有利於子女的生活成長。如果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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