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孩子怎麼判給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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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孩子怎麼判給女方

一、起訴離婚孩子怎麼判給女方

根據法律規定,如果孩子在8歲以上可以自己主張跟誰。一般而言,兩週歲以下的子女會判決給女方撫養。如果不是2歲以下,8歲以上,可以根據以下事項主張女方對小孩有利:

1 、男方有惡性傳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響孩子成長的。

2 、男方長期在外不回家,不盡扶養義務的。

3 、女方已經做了絕育手術或喪失生育能力的。

4 、男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質問題,可能會影響孩子成長的。

5 、女方年紀偏大,再次生育的概率較小,而男方卻處於較好的生育期的。

6 、男方收入較低,且工作不穩定,沒有固定收入的。

7 、男女雙方均無時間照看孩子,離婚後孩子主要由一方父母(也就是孩子的爺爺奶奶和姥姥姥爺)照看的,該方父母的意見與身體狀況,文化程度對爭取撫養權也起着重要作用。

二、女方爭取撫養權的證據準備

對應以上條件,女方為爭取子女的撫養權,可從以下九個方面準備證據:

(一)小孩的户籍證明或出生證明,小孩未滿兩週歲;

(二)醫療機構出具的,女方已作絕育手術或喪失生育能力的診斷證明;

(三)子女長時間隨其生活,對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傾心關注的證明;

(四)對方有其他子女的證明(如户籍上的子女情況);

(五)醫療機構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的診斷證明;

(六)對方有吸毒、賭博、酗酒等惡習,或有虐待等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證明;

(七)子女隨外祖姆單獨生活多年,外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幫助照顧外孫子女的證明;

(八)8週歲以上的子女要求與母親生活的證明(一般法庭會單獨詢問);

(九)女方有相應的工作能力及經濟收人的證明。

離婚夫妻爭奪孩子撫養權其實是很常見的,從原則上來看,哪一方的條件更好、更優越一些,自然獲得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相對要大一些。而現實中,要是離婚夫妻可以協商約定撫養權歸屬,就按照雙方協商的確定。不然的話,其實到法院,法官也只會在法律規定下,結合實際情況作出判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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