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規定離婚後不撫養孩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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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婚姻法規定離婚後不撫養孩子嗎?

根據婚姻法規定離婚後不撫養孩子嗎?

根據婚姻法規定離婚後是需要撫養孩子的,婚姻法第36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為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由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因此,夫妻雙方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義務。離婚後,孩子由誰撫育,應從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考慮,在這個前提下,夫妻離婚時可以協商確定,協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決。這裏的協商不成,自然包括雙方爭奪孩子撫養權以及雙方都不願撫養孩子兩種情形。如果父母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撫養義務,孩子本人或另一方監護人可以起訴當事人維權。

二、兩歲以下的孩子歸誰撫養?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屬於哺乳期內,為保證嬰兒的發育成長,一般應隨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2、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指對子女有遺棄、虐待行為),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勞教、有嚴重殘疾、母方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母親品行不端如有賭博、吸毒、亂搞兩性關係等惡習的),子女確無法隨母生活的;

4、父母雙方協議2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的,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

父母對子女的撫養和教育是父母的權利和義務。父母離婚後,對子女仍有相同的撫養責任,仍有負擔子女撫養費的平等義務,直至子女年滿18週歲為止。

《婚姻法》第37條第1款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因此,在處理子女撫養費問題時,以離婚夫妻雙方的自願協商為首選,只有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才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判決。

在當代社會離婚的夫妻一般情況下感情都是非常不合的,但是由於中間還存在着孩子需要經常的見面,這種情況之下雙方當事人需要進行一個積極的溝通協商,不能夠影響到孩子的一些具體的生活,必須要對孩子盡到應盡的撫養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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