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中男女爭取撫養權的證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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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中男女爭取撫養權的證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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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離婚的時候,若有未成年子女的話,一般情況下都是會就子女的撫養問題產生爭議的。而此時不管是哪一方想要爭取子女撫養權的,都必須要提供相應的證據才行。那到底離婚中男女爭取撫養權的證據有哪些呢?詳細內容請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離婚中男女爭取撫養權的證據有哪些

在離婚訴訟中,雙方當事人常常對孩子的撫養權存有爭議,這種爭議分兩種情形,一是雙方都希望撫養孩子,一種是雙方都不希望撫養孩子。

關於孩子的撫養問題,我國 《婚姻法》第36、 37條對此進行了簡單的規定,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對此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根據我國對孩子撫養權問題的立法精神,當事人應着重從“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去收集證據。

1、夫妻雙方的綜合素質

在日常家庭生活中,父母的待人接物、生活理念、道德品質及學習熱情等特性時時影響着自己的孩子,所以,爭取撫養權一方應盡力將自身具備的這些優勢展現出來。比如提供教育經歷證明、單位頒發的榮譽證書,對方違紀違規受單位處罰、違法犯罪受到處理的證據等。

2、雙方的撫養能力

法院確認雙方的撫養能力主要看兩方面:一是雙方的經濟能力;二是雙方的家庭環境,包括家庭成員的情況。如果當事人有充分的經濟實力,能為孩子提供良好的學習生活環境,對爭取撫養權是非常有利的。

如果當事人家庭裏還有身體健康的父母,他們有能力照顧孩子,這也需要向法庭説明。當事人可提供自己單位的工資證明、繳税單據,經營公司的還可以提供公司的營業執照、經營情況的證明,另外還可以讓自己的父母出庭説明。

3、孩子的意見

如果孩子已滿10週歲,當事人應徵求孩子的意見,只要孩子不堅持跟隨對方,當事人可以作孩子的思想工作。對於孩子的意見,只要求孩子寫書面意見,對方會提出異議,一般法官在這種情況下會單獨和孩子談談,聽取孩子的意見並做成筆錄入卷。

孩子的意見對於決定其撫養權問題是很重要的,但從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建議家長們向孩子講清利弊,幫助孩子做個客觀明智的選擇,但千萬不能強制孩子做出選擇。

二、離婚中關於撫養糾紛的證據

1、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糾紛:

(1)、存在撫養、贍養、扶養關係的證明(户籍簿、單位、居委會、村委會證明或有關法律文書)。

(2)、每月經濟收入及證明。有工作的由單位或僱主證明,無工作的由居委會、村委會證明。

(3)、要求變更費用數額的,應提供原處理的調解書、判決書或其他證明材料。

2、改變撫養關係糾紛:

(1)、原撫養關係的證據(户籍、法律文書等)。

(2)、請求改變撫養關係的理由及其證據。

起訴到法院爭奪未成年子女撫養權的時候,法官一般是出於對子女利益的考慮,看哪一方的撫養更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此時該方獲得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大一些。由此可見,男女提供爭取撫養權的證據是多麼的重要。只要有充分有效的證據,能夠證明自己的撫養對孩子更有利的話,那麼法官才有可能將撫養權判給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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