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男方如何爭取女兒的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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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男方如何爭女兒的撫養權

離婚時男方如何爭取女兒的撫養權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相關規定,離婚男方想要爭奪女兒撫養權的可以從一些有利條件上準備證據,有利條件包括:女方經濟窘迫、患有疾病不利於孩子成長、母親責任意識不強、男方可以出具自己已經絕育或是喪失生育能力,還有就是女方還有其他的孩子,而男方只有這一個女兒。再有一種情況就是女兒已經八週歲以上,自願跟父親一起生活。

1、子女雖然在兩週歲以下,但母親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的。

2、子女雖然在兩週歲以下,但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3、子女雖然在兩週歲以下,因其他原因,子女確實無法隨母親生活的。

4、已作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5、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6、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7、八週歲以上的子女主動要求與父親生活的。

8、雙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的。

二、男方爭取撫養權時應做好的證據準備

對應以上條件,男方為爭取子女的撫養權,可從以下方面準備證據:

1、醫療機構出具的,男方已作絕育手術或喪失生育能力的診斷證明

2、子女長時間隨其生活,對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傾心關注的證明

3、對方有其他子女的證明(如户籍上的子女情況)

4、醫療機構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的診斷證明

5、對方有吸毒、賭博、酗酒等惡習,或有虐待等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證明

6、子女隨祖父母單獨生活多年,並且祖父母要求且能力幫助照顧外孫子女的證明

7、八週歲以上的子女要求與父親生活證明(一般法庭會單獨詢問)

8、男方有相當強的工作能力及經濟收人的證明

夫妻在離婚的時候,財產和孩子是爭論的兩個點。為了爭奪孩子撫養權,雙方恨不得使出渾身解數。其實只要想明白不管孩子跟誰一起生活,他都是自己的孩子,並不會改變什麼。夫妻雙方其實可以冷靜下來,在有利於孩子生長的角度分析下雙方的情況,或者尊重孩子本身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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