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母親不出撫養費怎麼辦?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5W

如果母親不出撫養費怎麼辦?

我們大家都知道,夫妻雙方離婚後,應該就子女的撫養問題提前做好分工工作,一方擁有撫養權,另一方就應該支付合理的撫養費用,如果父親獲得了撫養權,母親卻不出撫養費,應該獲取證據,到當地法院進行起訴,要求對方支付對子女的撫養費用。

上次起訴是法院調解的,如果法院出了調解書的話,可以拿着調解書申請強制執行。可以到原來的法院再起訴一次,起訴請求從她沒有支付撫養費的時間開始。可以不調解直接讓法院判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話,到做出判決的法院那裏去申請。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前夫不履行撫育義務,針對此情況可向一審法院反映,由一審法院對不執行判決的當事人進行教育、警告,促其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如果前夫仍然不聽勸告,不接受教育,拒不執行判決,根據《婚姻法》規定,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一審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強制執行。

法院進入強制程序時,一般需要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請。根據執行工作規定第十九條,對已發生法律效率的具有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內容的法律文書、民事制裁決定書,可由審判庭移送執行機構執行。也就是説對具有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內容的生效法律文書也可以不經申請,由法院依職權直接進入強制執行程。

強制執行的辦法:一是提取、扣留被申請人的儲蓄存款或工資等勞動收入。如請被執行人所在單位協助從工資中按月扣除;二是查封、扣押、凍結、變賣被申請人的財產。是指財產被查封、扣押後,執行員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確定的義務。逾期不履行,按照規定法院可將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交有關單位進行拍賣或者變買。強制負有義務的當事人履行義務。

綜上所述,如果夫妻二人就子女的撫養問題發生爭執,應該到法院解決,法官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及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作出有利於子女的判決,並且根據夫妻二人的經濟實力,計算得出相應的撫養費用,如果不滿結果,可以再次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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