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限審批有什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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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所用到的土地並不是説有需要而直接跟國家訴説之後就能夠獲得的,因為資源有限而必須有效率的利用而使得國家在得到公民的申請之後要嚴格的審批才能賦予使用權,那麼,土地使用權限審批有什麼規定?其實有關審批的規定主要就是國家在實際審批環節中所必經的程序以及相關的機構審批權力設置。下面來看看具體的內容。

土地使用權限審批有什麼規定?

一、土地使用權限審批有什麼規定?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權限的通知》(國發〔1989〕49號),加強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審批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須按出讓計劃進行。

出讓計劃由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擬訂,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條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實行預報制度。出讓方案初步確定後,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權限,須經上級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應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門預先報告。

預報內容主要包括:出讓地塊的位置、面積、利用現狀、出讓年限、規劃用途、出讓方式、地價評估、效益測算及方案實施進展情況等。

第四條 除舊城改造和已開發的建設用地以外,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用地指標,應納入國家下達的地方年度建設用地計劃。需增加用地計劃指標的,按《建設用地計劃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批准權限,按照《國務院關於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權限的通知》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正式報批,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出讓計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出讓地塊的徵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土地使用條件、《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草案)》,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核。

(二)按照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權限,經上級土地管理部門審查後,報人民政府批准。

(三)經政府批准後,由市、縣土地管理部門與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正式簽訂《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綜上所述,土地既然是在政府的規劃下有序地交給公民使用首先就得讓相關的公民滿足審批的條件才能夠保證土地資源在法律的監督下有效地被利用,否則造成的土地浪費不僅是不可逆的還會對社會經濟造成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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