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請探視服刑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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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申請探視服刑人員?

如何申請探視服刑人員?

根據《監獄法》第40條的規定,罪犯在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罪犯會見一般每月1次,每次半小時至一小時。寬管級罪犯以及其他有特殊情況的罪犯,監獄可以照顧增加會見的次數和延長會見的時間。需要會見的罪犯,在每月發信時提出會見的要求,中隊幹警隨信寄發《會見通知書》,會見對象按照規定的日期前來監獄會見。罪犯會見的對象原則上指罪犯的近親屬和監護人.

會見對象必須攜帶身份證及其它能證明自己與罪犯關係的有效證明(户口簿、公安派出所證明、單位介紹信等),並經過監獄負責會見的幹警審查後方可會見。其他親屬或他人,監獄認為對罪犯改造有幫助,經監獄批准,也可會見 .

二、探監須符合以下條件 :

1、主體條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48條的規定,只有罪犯的親屬和監護人才能行使探監權。但是,現在全國各地的普遍做法是,罪犯的朋友也可以進行探監,因為探監可以為監獄帶來相應的經濟效益。

2、證件條件。各監獄要求在探監時,出示以下證件:

(一)身分證件(包括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户口本、户籍證明、軍官證、士兵證等),

(二)當地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相關證明。 現在的普遍做法是,不需要第2種證明。

3、時間條件。這一條件規定只有的規定的探監日,才能探監。但現在的做法一般是,除法定的節假日外,其餘的時間均可探監。

需要明確的是,對於探視行為的條件以及相關手續,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程序下進行處理,如果不符合探監的條件或者違反了相關程序規定的,是無法進行辦理探視的。另外,在進行探監時,可以為犯罪分子帶來一定的物資,但必須經過監獄機關的審查。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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