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權的相關規定 - 離婚後如何起訴探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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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視權的相關規定,離婚後如何起訴探視權?

在夫妻雙方離婚的時候,要解決的問題很多。就像撫養權歸一方後,另一方就只有探視權了。但是,有時候撫養的那一方可能會不允許另一方探視孩子,這時候就損害了另一方的探視權了。那麼,探視權的相關規定有哪些,離婚後如何起訴探視權?下面就讓小編帶領大家來了解下吧。

一、探視權的相關規定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關於探視權的規定: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由此可見,探視權是指夫妻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按照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時間,探望子女的權利。探視權屬於身份權的範疇,是基於父母子女關係而享有的身份權。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於夫妻離婚而產生的一種身份權。它是一項獨立的民事權利。

為此探視權的行使有了可靠的法律程序保證。解決了未修改前探視權行使無法定程序作保證的空白,對司法工作者解決此類糾紛和當事人行使探視權均提供了法律依據。當事人經民政部門協議的探視權行使或經法院調解或判決的探視權行使,父或母任何一方不得設置執行障礙,不得拒絕一方行使權利,任何一方侵犯對方權利,都必須承擔法律責任。一旦其權利受到侵犯,對方都有獨立的民事請求權和申請執行權。

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徵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權利的行使必須有一定的限度,超過必要的限度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探視權作為一種民事權利,也應遵循這個規律,本着互利原則,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登記離婚或法院判決離婚時,夫妻雙方未就探視權提出請求,而在離婚後發生探視權糾紛的,可以“探視權糾紛”為由,單獨提起訴訟。

二、提起探望權訴訟的步驟

步驟一:要在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不讓探望孩子的兩年內提起訴訟,申請法院執行。

步驟二:向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所在地的基層法院起訴,起訴時準備好起訴狀,還有下面這些材料證據:

(1)雙方的身份信息;

(2)離婚證;

(3)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證明對孩子探視權作了約定或判決。

(4)支付了孩子撫養費的證據,如銀行轉賬流水單。

(5)不讓探望孩子的證據,如證人、錄音資料等。

步驟三:到法院立案庭立案後,在法院通知的時間內補充材料,在開庭日赴法庭開庭,質證、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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