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如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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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的孩子一般會判給女方撫養。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親生活:
1.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母親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並對子女健康成長沒有不利影響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過了哺乳期的孩子,法院會根據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原則作出判決,這主要是考察父母的經濟狀況、個人品德習性、受教育狀況等。總之,法院會把孩子的撫養權判給最有利於小孩健康成長的一方。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法院對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如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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