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後追討撫養費的依據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26W

成年後追討撫養費的依據是什麼

成年後追討撫養費的依據是什麼

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週歲為止。”但是,這一給付期限並不是絕對的,父母對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屬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應繼續給付孩子的撫養費。

為保護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2條中又作出規定: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

1、尚在校就讀的;

2、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哪些情形可以中止撫養費給付

根據司法實踐經驗,父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據情況確定減少或者中止其給付:

(一)給付方由於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原協議或判決確定的數額給付,而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又能夠負擔,有撫養能力的。

(二)給付方因違法犯罪被收監改造或被勞動教養,失去了經濟能力,無力給付的。但恢復人身自由後,有了經濟來源,則仍應按原協議或判決給付。

(三)直接撫養子女方再婚,繼父或繼母願意承擔子女撫養費的一部或全部。在這種情況下,負有給付義務的一方所承擔的撫養費數額可以相對減少。但繼父或繼母不願撫養的,生父或生母的給付數額不能減少。

相關知識:子女撫養費給付到幾歲

撫養費是父母或其他對未成年人負有撫養義務的人,為未成年人承擔的生活、教育等費用。我國法律上的撫養費,是指當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支付給未成年人的費用。

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1、未成年的,至子女成年。如果子女已滿十六週歲、未滿十八週歲、以已自己的勞動收入為維持生活的主要來源的,可給付至十六週歲;

2、在校的,給付至高中畢業。

成年後追討撫養費的依據,對於成年子女來説,他們必須是沒有獨立生活的能力,然後就是父母自身對子女的關心。撫養費一般都是存在於父母離婚的孩子之間,對於他們來説的一些生活所需費用,可能剛入社會不容易生存,那麼父母應該在此時儘量的去幫助他們。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