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孩子的撫養權判給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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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孩子的撫養權判給誰

夫妻雙方在遇到離婚時孩子撫養權歸誰的問題時往往很難協商成功,這時候就需要起訴到法院,由法院判決孩子的撫養權歸屬。那麼父母離婚孩子的撫養權判給誰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協商決定孩子的撫養權歸誰

對於離婚家庭的子女隨父方生活還是隨母方生活,可以由雙方在離婚的時候協商決定。我國《婚姻法》第31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也就是,如果雙方是協議離婚,對子女問題的具體處理一般是應在離婚協議書上寫明關於子女願意隨哪方生活。雙方可以根據各自情況商量解決孩子撫養權的歸屬。

二、離婚小孩判給誰

我國《婚姻法》第36條第3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具體有以下的情況:

1、不足2週歲的孩子怎麼判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規定:“2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也就是一般2週歲以下的孩子都會判給母親,身患傳染性疾病或者不履行撫養義務的除外。

2、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孩子怎麼判

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

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3、考慮之前的撫養關係

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4、考慮十週歲以上孩子意見

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5、可以輪流撫養

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法院在對子女的撫養權做出判決的時候,需要考慮的因素比較多,如子女的年齡、主觀意願、父母的經濟能力、家庭環境等等。因此,要想爭取撫養權,就需要提供證據證明自身的優勢。必要時,可以委託我們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來幫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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