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離婚孩子的撫養權應該判給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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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離婚孩子的撫養權應該判給誰?


哺乳期對孩子正是需要父母關愛的時候,但是在實踐中也會出現夫妻在哺乳期離婚的情形,那麼就會涉及孩子的撫養權,所以哺乳期離婚孩子的撫養權應該判給誰?本站小編在下文就為大家淺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哺乳期離婚孩子的撫養權應該判給誰?

哺乳期離婚,根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規定,孩子原則上判給母親。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法院判決子女撫養權的標準,以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為原則,司法實踐中,一般有以下標準: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行准許。

對於子女在哺乳期夫妻離婚的,一般孩子判給母方,這是因為對小孩和婦女的保護,而且哺乳期男方不能提起離婚的,但是存在法律規定的情形,就不再限制。所以,大家還有什麼疑問,小編建議登錄本站網站諮詢或委託專業律師,豐富的實戰經驗可以給予更好地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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