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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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哪些?

現實生活中,不僅未成年人需要被監護,就連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都需要監護。監護權是重要的民事權利,權利和義務是對立統一的。那麼,被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哪些?監護人保障未成年人身體健康、代理民事活動並且處分其財產,下面小編給大家做個介紹。

一、被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哪些?

監護人的職責是依法履行對被監護人的義務,保護其依法享有的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具體意見(試行)》第十條規定,監護人的法定監護職責是:

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

2、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

4、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訴訟;

5、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

6、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

另外,根據相關規定,因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監護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被監護人有財產交由監護人代管的,應從被監護人的財產中支付,不足部分,應由監護人承擔。

二、法定監護的範圍是什麼?

法定監護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監護人範圍和順序的監護。法定監護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擔任。《民法通則》第16條第1款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對子女享有親權,是當然的第一順位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依次有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父母單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的範圍順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民政部門。

法定監護人有順序在前者優先於在後者擔任監護人的效力。但法定順序可以依監護人的協議而改變,前一順序監護人無監護能力或對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權從後一順序中擇優確定監護人。

綜上所述,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的監護人是不同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是父母。被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包括保管未成年人財產、對未成年人進行教育管理、代理監護人的民事活動及照顧未成年人生活,確保其身心健康等。如果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去世,法院可以指定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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