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肝硬化撫養權爭奪是否會受到影響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5W

有肝硬化撫養權爭奪是否會受到影響

父親母親離婚,雖然不能夠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庭,但有的時候我們通過雙方爭奪孩子撫養權的時候所表現出來的一些行為也能夠看出,父愛母愛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會發生改變。而且,要想照顧好孩子,首先自己得有一個最基本的健康的身體作為保障。那麼,有肝硬化撫養權爭奪是否會受到影響?

一、有肝硬化撫養權爭奪是否會受到影響?

未成年孩子會判給經濟條件穩定一方,以利於孩子將來的成長。成年人會徵求孩子的意見,法庭會尊重孩子自己的選擇。

肝硬化是臨牀常見的慢性進行性肝病,由一種或多種病因長期或反覆作用形成的瀰漫性肝損害。在我國大多數為肝炎後肝硬化,少部分為酒精性肝硬化和血吸蟲性肝硬化。病理組織學上有廣泛的肝細胞壞死、殘存肝細胞結節性再生、結締組織增生與纖維隔形成,導致肝小葉結構破壞和假小葉形成,肝臟逐漸變形、變硬而發展為肝硬化。早期由於肝臟代償功能較強可無明顯症狀,後期則以肝功能損害和門脈高壓為主要表現,並有多系統受累,晚期常出現上消化道出血、肝性腦病、繼發感染、脾功能亢進、腹水、癌變等併發症。

二、離婚時子女應該由誰撫養?

1、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2、為了親自撫育子女,給子女更多的關愛和温暖,當事人需要多照顧子女,與子女增進感情。同時,需要從以下方面收集證據,爭取子女的撫養權:

(1)證明自己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2)證明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3)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

(4)另一方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5)已方收入穩定、對方收入不穩定長期離家不回;

(6)對方有不良嗜好、賭博、酗酒、吸毒等惡習;

(7)已方思想品德好、對方對離婚存在過錯的。

3、父母離婚後,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根據父母雙方或子女的實際情況的變化,依法予以變更。撫養歸屬的變更,有兩種形式:一是雙方協議變更。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只要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則應予准予;二是一方要求變更。凡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

理智一些來説,有肝硬化撫養權的問題是會受到一定程度影響的,除非是成年的孩子能自己做決定。因為肝硬化這種病情肯定是需要長期的在醫院接受治療的,那麼經濟條件肯定是處於一個不穩定的狀態的,且多數的肝硬化是由一些慢性傳染病轉化而成的,這種情況個人也應該知道,本身對孩子的健康成長也有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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