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未成年子女撫養費誰來當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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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未成年子女撫養費誰來當被告?

夫妻雙方選擇離婚,有孩子的夫妻,在離婚時,子女撫養的劃分是不可避免的要涉及的,這個時候,可以選擇協議的方式平和解決,雙方協商完畢就可以民政部門根據簽訂的《離婚協議書》辦理離婚手續了。

但是如果協商不成,選擇訴訟程序解決,這個時候我該以誰為被告?又或者,子女對於先前的撫養費不認可,希望追加撫養費,以誰為被告?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據“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可知,子女也是可以在不滿足撫養費金額的情況下,以父母任何一方為被告向對方提起增加撫養費的合理訴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子女撫育費的多少,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及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如果是父母中的一方向對方追索撫養費,應當是撫養孩子的一方,要求不撫養孩子的另一方支付撫養費,撫養方為原告,被撫養的一方為被告。

這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一般情況下法院為了查明案情可能會追加其他子女為共同被告,當然有的案件非常明顯,只有一個人不履行贍養義務,事實清楚的話,法院也不會去追加的。因為起訴誰,是原告的權利,法院雖是國家司法機關(審判機關),但其權利應受到一定的限制。司法實踐中也是這樣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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