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追索撫養費以誰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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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追索撫養費以誰為被告?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第73條規定: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通知其參加;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申請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申請理由成立的,書面通知被追加的當事人蔘加訴訟。

法律上,子女贍養老人是法律規定的義務,根據前述規定起訴贍養糾紛必須將所有子女列為被告。當然,現實審判中考慮到不贍養父母的只是子女中的幾個,也存在對於法條的變通,只把未盡到贍養義務的子女列為被告起訴的情況。一般情況下,父母將其中的一個子女列為被告起訴時,法院會追加其他子女為被告,建議子女多多理解父母,和父母做好溝通。

《婚姻法》第四十四條 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支付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的判決。

《婚姻法》第四十八條 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需要補充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條 追索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老人經濟條件差,生活困難,屬於社會弱困羣體,如果無力起訴,建議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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