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能放棄監護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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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能放棄監護權嗎
我國現行《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也就是説撫養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一般而言,父母是不能放棄監護權,除非父母死亡、被監護人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者被法院撤銷監護資格,監護權才消失。監護人資格的撤銷情形有: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
(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並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的;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但是父母被撤銷監護權後,確有悔改表現的,經其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監護人真實意願的前提下,視情況恢復其監護人資格。但是對被監護人實施故意犯罪的除外。
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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