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放棄監護權利後還承擔責任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96W
監護人放棄監護權利後還承擔責任嗎
根據法律的規定,父母作為孩子的法定監護人是沒有權利放棄自己對孩子的監護權的。監護人是權利和義務並存的,既然成為了監護人,監護人是不能放棄監護權利的,就必須要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當然,前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無監護能力或者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從後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如果被監護人屬於精神病人,除父母意外的監護人如不願意作為監護人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因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監護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被監護人有財產交由監護人代管的,應從被監護人的財產中支付,不足部分,應由監護人承擔。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