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探視權不出庭可以判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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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探視權不出庭可以判決嗎?

一,強制執行探視權不出庭可以判決嗎?

強制執行探視權不出庭可以判決,可要求法院缺席審理,公告送達。探視的時間沒有規定,但可以通過協議書或法院的調解文書進一步詳細規定

可以通過以下步驟維護探視權

1、在協議書或在法院詳細探視的細節(次數、時間、方式等)。

2、若對方無理拒絕探視,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對其罰款或拘留)。

3、若依然拒絕探視,可起訴要回撫養權(若您願意的話)

二,法律規定

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人民法院只能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也就是説不能採取強行將子女交給享有探望權的當事人的做法。

《婚姻法(修正案)》第四十八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法律通過這條規定,對探望權賦予了提起強制執行的效力。

因此,在很多情況下,執行法官會處於無所適從、進退兩難的境地,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幾種:

1、視子女為私有財產。

2、報復心理。離異的夫妻,在離婚時往往一方有重大過錯,如因第三者插足等,無過錯方對“忘恩負義”之人常常是惱恨有加,利用自己與子女共同生活的有利條件,拒絕對方探望子女,以使其身體疲憊,心靈受到折磨,從而達到自己報復對方的目的,

3、怕影響新的家庭。離婚後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大多是要再婚的,他(她)們不想讓未懂事的子女知道新家庭中的父或母不是其親生,更不想讓己離婚的對方到自己新組成的家庭中來,以免影響新的夫妻關係及重新開始的新生活,故千方百計地阻止對方探望子女。

4、子女拒絕探望。

5、立法方面的不足。

我們在生活中,經常會遇到法律審判但是無法執行的一種情況,在這種情況下,我們需要對自身的權利有一定的認識,瞭解無法執行的原因,可以要求相關的法律的支持,比如説要求法院進行強制的執行,不斷的提高自己的維權意識,要求對方律行相應的義務,具體諮詢專業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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