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權可以強制執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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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們來了解一下什麼是探望權,看望權是指夫妻兩個人在離婚之後,夫妻兩個人的子女只跟夫妻的其中一方生活,被其中一方直接撫養,而另一方具有對子女探望的權利,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則,和子女生活在一起的那一方應該要幫助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那一方來探望子女。

探望權可以強制執行嗎

關於怎麼樣行使探望權和什麼時候行使探望權,是由當事人雙方來進行協議決定的。如果當事人雙方對協議存在爭議,不能達成共同協議那就要由人民法院來判決。如果法院判決夫妻的一方要行使探望子女的義務,但是其違反法律判決而沒有行使相關義務,人民法院就會依照法律進行強制執行,相關的個人和單位要輔助執行。所以法院對探望權的判定和裁決是行使探望權的一個行使根據,也可以看出在這樣的規定下探望權是被授予了強制執行的效力。

我國的《民事訴訟法》中也有相關的規定解釋,夫妻兩人在離婚之後,如果有有關於探望權內容的調解書,並且是已經生效的,這樣子的調解書也可以作為探望權強制執行的依據。

根據我國現在的相關法律的規定,如果夫妻兩人在離婚的訴訟案件當中,所有已經生效的法律文件都沒有包含探望權內容的,其中一方想要行使探望權,就可以對探望權單獨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對於這樣子提起的訴訟,要依法受理。夫妻雙方在協議離婚之後,如果對探望權產生了爭議或者糾紛,解決不了的情況下就要在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幫忙處理。擁有探望權的一方在法院的幫助下,可以使探望權獲得強制執行的依據,如果和孩子生活的那一方違反規定拒絕幫助擁有探望權的一方來對孩子進行探望,這樣的情況下就可以申請法院進行探望權的強制執行。

完善之後的婚姻法對探望權的行使作出了以下的規定:關於怎麼樣行使探望權和什麼時候行使探望權,是由當事人雙方來進行協議決定的。如果當事人雙方對協議存在爭議,不能達成共同協議那就要由人民法院來判決進行強制執行。從這個規定我們可以看出,看望權的行使具有自行協議和法院判權兩種形式,而優先原則是當事人自行協議。

根據當事人自行協議優先的原則,要行使探望權的話,第一步就是當事人自己來協議,協議的內容一般是包括在什麼地方探視孩子、一般在哪些是時間可以對孩子進行探視、另外還有具體探視的方式。探望的地點是指要在哪裏跟孩子見面;探望的時間是隻要什麼時候跟孩子見面,而且見面的時候要建多長時間;探望的方式是指跟孩子短暫性的見一面還是逗留在這裏跟孩子一起生活一段時間。這些所提到的協議內容都要記錄在離婚協議書上面,以方便到時候行使探望權時作為依據。之所以第一步是有當事人自行協議而不由法院判決,原因是因為當事人對自己的子女具體情況比較瞭解,如果協議通過的話,對孩子的傷害也會降到最低,很好地保護了孩子的相關利益和健康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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